最高人民法院刊发网约车保险纠纷!将成为全国判决参照!

通途培训 2018-3-5 110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刊发了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约车保险纠纷案件。


    这意味着,今后全国法院内出现类似案件,都可以参照江宁法院的裁判思路

01事故

   程莉(化名,女)今年34岁。去年夏天,她骑电动车沿着江宁区清水亭东路行驶时,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上。开车撞伤她的是私家车主钱云(化名),当时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后送乘客前往附近某小区事发后,钱云为程莉垫付了近6万元医疗费。


  后经鉴定,程莉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车祸脑部受伤,程莉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日常活动中的反应、表达等能力均受到影响。司法鉴定显示,颅脑损伤导致她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也导致她有轻度精神障碍。

由于事发地并没有监控设备,事发现场无法还原,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双方责任未进行划分。


  钱云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钱云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不过,在得知钱云当时是在跑网约车拉活后,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


   程莉的损失该由谁承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今年5月,程莉将钱云及保险公司诉至江宁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0万元。

02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认定钱云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保险赔付方面,法院认为钱云通过打车软件接网约车订单,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他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通过对钱云行车路线和上下班位置的分析,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跟钱云的载客营运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钱云开网约车接活属于营运行为,却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种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得了法院支持程莉损失共计27.9万余元,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赔偿,剩余的15.9万元则要钱云自掏腰包


   针对此案,法院还特地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并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

03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指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网约车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但相关配套制度并未健全,网约车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案中,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方案,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区分处理。该裁判规则基于对各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于规范网约车保险行为、促进网约车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04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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