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通途培训 2018-6-14 1396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一种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在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车辆停放无序。其“随借随还”的服务模式,在方便市民的同时,部分用户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二是存在资金安全风险。用户押金、预付金沉淀形成巨大资金池,存在被企业挪用的潜在金融风险,部分企业存在押金退还流程复杂和退费难现象。三是企业线下服务能力普遍不足。存在秩序维护、车辆调度和管理手段缺失等问题。因此,社会各界普遍希望政府尽快出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指导意见,建立长效机制,实施规范管理。

  二、我市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我市《指导意见》涵盖了国家十部委联合印发的政策主要内容,与国家政策精神一致,同时结合青岛实际,从政府、企业、承租人3个方面提出了措施和要求。全文共5个部分,包含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公开企业运营信息、实行承诺践诺机制、严格退出机制、车辆投放调控监管、车辆骑行停放监管、用户押金安全监管、企业信息平台监管、车辆质量性能监管、加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等18项具体内容。

  三、我市发展定位和思路是什么?

  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属于营运性非机动车;其通过商业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并保持动态平衡。

  四、企业运营和退出机制是什么?

  答:规范运营方面,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应自有或租用固定场地,以满足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等需求;应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事故民事赔偿方式;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应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和运营维护团队;企业在我市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并做出相关信用承诺。退出机制方面,企业需兼并、重组或者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当制定方案对押金退还和车辆回收等事项进行明确,并按照承诺时限向社会提前公告。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信用承诺依法处理。

  五、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有哪些?

  答: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原则,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具体监管工作,运营企业承担所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分工方面,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公安机关负责对盗窃和故意损毁车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放区施划,并对违规停放、占绿毁绿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通信管理部门会同网络部门负责企业发布信息的网上监督管理,对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负责市民遵章守纪、安全骑行和规范停放宣传教育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企业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监管工作,企业开户的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加强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工作。质监、经济信息化、旅游、物价、地铁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六、如何强化企业对车辆的停放管理责任?

  答:从目前管理手段看,企业配备线下维护人员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停放秩序的前提。我市《指导意见》提出,企业按照要求的人车比配备运营维护专业人员,切实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对经核实确认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企业要将其列入系统信息并限制使用。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

  七、我市如何加强自行车专用道等配套设施建设?

  答:作为典型的海滨丘陵城市,我市地形高低起伏,坡道和弯道多,部分道路不具备自行车骑行条件。我市《指导意见》提出,在具备条件区域推进自行车道建设,完善道路标志标线,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同时,在交通枢纽、商业办公、教育卫生、居住区等符合条件区域,结合地块开发建设推进自行车停放区规划设置,并将自行车道、停放区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并予以实施。

  八、承租人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答:涉及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为人身安全、押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三方面,我市《指导意见》都做了明确规定。人身安全方面:一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和租赁服务;二是企业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在投放前需取得车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三是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资金安全方面:一是要求企业在我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二是企业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三是企业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信息安全方面:一是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对承租人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二是企业应健全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承租人信息;三是企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九、承租人责任义务有哪些?

  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并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应遵守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做到安全骑行、规范停放、文明用车,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主动接受公安机关通行管理。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承租人与经营企业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营运性非机动车,企业通过商业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无论经营企业还是承租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租人与经营企业就租赁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与经营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根据与经营企业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我市为什么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要是用来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相关研究报告显示,单车骑行距离在一公里以内的占58.1%,而电动自行车则主要应用于中长距离出行。对于城市中长距离出行,我市坚持“公交优先”战略,通过大力发展常规公交和轨道交通,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在车辆本身上,电动自行车相较于普通自行车,具有车身重、速度快等特点,需要一定的驾驶技术和经验,道路骑行安全隐患相对较大。同时,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对电池的安全也有很大影响。因此,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我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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