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通途培训 2018-6-14 1431


  • 制发机关: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发布日期:2017-12-25
  • 编  号:青政办字[2017]109号
  • 索引号:00511755800020020170014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慢行交通,持续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坚持政府规范引导先行,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和停放行为,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基本原则。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监管工作,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

  (三)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属于营运性非机动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并保持动态平衡。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主动接受工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企业应自有或租用固定场地,以满足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等需求,具备必要的服务管理能力。要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事故民事赔偿方式;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积极协助办理承租人的保险理赔。要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和运营维护团队。

  (二)公开企业运营信息。企业应在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通过市交通运输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本市区域内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材料,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模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承租人押金管理、承租人信息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承租人及市民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和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在我市银行机构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包括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等。已在我市提供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交通运输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上述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将相关数据接入我市监管平台。

  (三)实行承诺践诺机制。企业应在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通过市交通运输部门官网就以下事项作出信用承诺:承租人押金管理模式及安全保障措施、承租人信息采集及安全管理方法、车辆投放调控及停放管理措施、车辆质量技术性能及维保制度、事故民事赔偿机制及处理流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管理制度等。已在我市提供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交通运输部门官网就上述事项作出信用承诺。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四)严格退出机制。企业需兼并、重组或者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制定方案对押金退还和车辆回收等事项进行明确,并按照承诺时限向社会提前公告。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信用承诺依法处理,并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探索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车辆投放调控监管。建立规模调控机制,市区车辆投放实施总量控制并保持动态平衡,研究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企业应在政府总量控制范围内投放车辆,并按照承诺时限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官网如实上传本地投放车辆数量、注册承租人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二)车辆骑行停放监管。企业应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按照要求的人车比配备运营维护专业人员,切实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对经核实确认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企业要将其列入信息系统并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

  (三)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本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和金融部门监管。企业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企业应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应及时提报押金、预付金存量报表。

  (四)企业信息平台监管。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对承租人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主动接受通信管理和网络等部门监管。应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承租人信息。企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鼓励企业将运行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旦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企业应按照承诺及时向通信管理、网络等部门报告。

  (五)车辆质量性能监管。企业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满足安全骑行要求,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在投放前需取得车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并主动接受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监管。企业应建立车辆管理维保制度,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定期检测车辆,及时退出并回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充分利用卫星实时定位技术加强车辆管理,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明确承租人责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骑行前应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并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应遵守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做到安全骑行、规范停放、文明用车,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主动接受公安机关通行管理。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与经营企业就租赁服务发生纠纷时,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根据与企业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实施综合治理

  (一)健全联动机制。建立青岛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做好相关投诉受处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

  公安机关负责对盗窃和故意损毁车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放区施划,并对违规停放、占绿毁绿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网络部门负责企业发布信息的网上监督管理,对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宣传部门负责市民遵章守纪、安全骑行和规范停放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企业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监管工作,企业开户的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加强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工作。

  质监、经济信息化、旅游、物价、地铁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三)加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在具备条件区域,推进自行车道建设,完善道路标志标线,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研究制定停放区设置技术规范,并在交通枢纽、商业办公、教育卫生、居住区等符合条件区域,结合地块开发建设推进自行车停放区规划设置。将自行车道、停放区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并予以实施。

  (四)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市)政府、相关经济功能区管委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在具备条件区域建设自行车道、停放区等配套设施并落实相关经费;对不适宜停放、骑行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禁行管理。研究建立本辖区内车辆投放调控机制并实施动态监测,定期上报各自辖区内停放区和自行车道设置情况及车辆停放容量。组织开展企业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倡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青岛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岛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德平  副市长

  副组长:王 勇  市交通运输委主任

      王振东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员:毛加栾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二级巡视员

     卞 成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宋海令  市公安局二级巡视员

     孙宗贤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潘 奇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李志鹏  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德义  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邢昌友  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

     蔡全记  市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江长海  市工商局总会计师

     丛春雷  市质监局二级巡视员

     王新锋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蒋正贤  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理敬  市电政信息办副主任

     周 科  市网络办主任

     刘高军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朱传友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苏建防  市通信管理局局长

     王 震  青岛高新区管委副主任

     李 杰  青岛蓝谷管理局副局长

     宋建青  市南区副区长

     刘文光  市北区副区长

     朱元庆  李沧区副区长

     王 春  崂山区副区长

     顾清弥  黄岛区副区长

     李明钢  城阳区副区长

     赵治林  即墨区副区长

     毕维准  胶州市副市长

     毛军响  平度市副市长

     曹杰军  莱西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王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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