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罚款规定

通途培训 2017-8-4 2416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最后于 2018-4-29 被通途培训编辑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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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途培训 2017-8-4
    引用 2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通途培训 2017-8-4
    引用 3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通途培训 2017-8-4
    引用 4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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