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投放运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说明

通途培训 2017-11-4 1431


10月30日,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我市禁止投放运营共享电动车的通告,通告明确,现阶段本市禁止开展一切形式的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同时要求已在本市投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企业,应当于2017年11月10日前,自行清理已投放的车辆,并及时做好用户押金、预付金的退还工作。通告发出后,网友意见不一。现就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说明如下:   

交通运输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明确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主要考虑到这些问题:一是车辆普遍超标。目前市场上投放的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对脚踏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如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极易出现隐患车辆上路行驶。五是电池污染问题严重。主要使用铅酸蓄电池,大量废旧电池被随意拆解,严重影响环境等。为此,交通运输部建议各地审慎对待、从严掌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具体到我们池州市,禁止投放运营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除以上因素外,政府还有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符合我市绿色发展的方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建设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排头兵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绿色发展是我市发展的基本要求。二是目前我市没有建设公共电动车充电桩和停车、保养场等,在主城区核心路段设置停车点会导致中心城区拥堵,电动车乱停乱放进一步加剧交通乱象。三是我市居民电动车保有量高,不具备发展租赁电动车市场要素。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家中大多已购置了电动车、摩托车,短期内市场前景有限。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的规定,我市结合本市市情作出了“现阶段本市禁止开展一切形式的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决定。

当前,北京、上海、杭州、西安等地都已明确表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最新回复 (2)
全部楼主
  • 通途培训 2017-11-4
    引用 2
    不知道为啥,国家层面上出台的很多法律法规,到池州来还要被老百姓骂一顿。。比如,机动车礼让斑马线等等。。
  • 通途培训 2018-2-6
    引用 3
    现在看到广大用户都在唾骂觅马出行了。。。押金退不了,强制转为余额,不给提现。多悲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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