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参照本细则实施网约车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九华山风景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第六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最后于 201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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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通途交通培训
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客货运从业资格继续教育,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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