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最后于 201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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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通途交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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