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Ⅰ、Ⅱ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其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
A.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有效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C.教员等级
1)按本规则颁发的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
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D.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后,获得相应资质证明。
(3)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至该电子执照。
6 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
6.1 执照和等级分类
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
A.驾驶员等级:
1)视距内等级
2)超视距等级
3) 教员等级
B.类别等级:
1)固定翼
2)无人直升机
3)多旋翼
4)垂直起降固定翼
5)无人自转旋翼机
6)无人飞艇
7)其他
C.分类等级:
Ⅲ、Ⅳ、Ⅴ、Ⅵ、Ⅶ、Ⅺ和Ⅻ
6.2 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
局方可以为符合相应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具体要求参考《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附件1)。
6.3 执照有效期及其更新
A.按本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两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定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B.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对于申请人,应出示以下按照《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上记录的飞行经历时间证明:
1)在执照有效期满前24个日历月内,满足100小时;
2)在执照有效期满前3个日历月内,满足10小时。
C.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则执照有效期与最高的驾驶员等级有效期保持一致。
D.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
6.4 增加等级
A.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B款至D款的相应条件。
B.在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在执照上增加Ⅵ分类等级适用):
1)完成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训练,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
5)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C.在执照上增加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不适用于Ⅴ、Ⅵ分类等级):
1)完成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训练,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相同类别低分类等级无人机驾驶员增加分类等级须具有操纵所申请分类等级无人机的飞行训练时间至少10小时,其中包含不少于5小时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D.在执照上增加Ⅴ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完成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驾驶员满足植保无人机要求的训练;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已取得操纵相应类别Ⅴ分类等级无人机至少10小时的实践飞行训练时间;
5)通过了相应类别等级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的理论考试。
6.5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A.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如要求);
3)相关无犯罪记录声明;
4)理论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5)原执照(如要求);
6)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7)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B.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局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局方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对于申请材料及流程符合局方要求的,局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最终决定。
C.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无人机类别、分类等级或者其他备注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D.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无人机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定相关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6.6 飞行经历记录
申请人应于申请考试前提供满足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飞行经历证明。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局方接受由申请人自行填写的飞行经历信息。自2019年1月1日起,申请人训练经历数据应接入按照《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以满足申请执照或等级对飞行经历中带飞时间及单飞时间的要求。飞行经历记录填写规范参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卡》(附件2)。
6.7 考试一般程序
按本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A.理论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理论考试的实施程序参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一般规定》(附件3)。
B.局方指定的考试员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一般规定》(附件4)的程序,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附件5)实施实践考试。
C.局方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委任代表管理办法》(附件6)委任与管理实施实践考试的考试员。
D.局方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考试点管理办法》(附件7)对理论及实践考试的考试点实施评估和清单制管理。
6.8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本规定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
7 修订说明
2015年12月29日,飞行标准司出台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结合运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部分运行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在总结前期授权符合资质的行业协会对部分无人机驾驶员证照实施管理的创新监管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3-20R1)》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监管模式,完善由局方全面直接负责执照颁发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细化执照和等级颁发要求和程序,转换由行业协会颁发的原合格证为局方颁发的执照。
8 咨询通告施行
本咨询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6年7月11日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3-20R1)同时废止。
(原题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