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规定,引导、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作为一种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在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行业整体发展遇到瓶颈,暴露出许多问题,亟需规范。
目前,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2018年4月7日,“哈罗单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品牌之一),开始在池州市区陆续投放运营。随后,车辆乱停乱放、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企业管理维护不到位等相关问题开始显现。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有效解决车辆乱停乱放、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制订我市《实施意见》非常必要,同时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期盼。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涵盖了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主要内容,与国家政策精神一致,同时结合池州实际,从政府、企业和用户等3个层面提出了措施和要求。全文共4个部分5大项内容,主要包含总体要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健全保障机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规定。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原则和功能定位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坚持“便民利民、规范有序、创新发展、属地管理”等4项原则。明确了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功能定位为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
《实施意见》在车辆投放方面作出规定,确定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公众出行需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等因素,进行总量调控,制定投放数量上限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禁止无序进入市场,引导有序健康发展。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实施意见》对企业在我市的准入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本地设立运营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自有或租用满足车辆周转与维护需要的停车场地;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具备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配备规定数量的运维人员、必要的车辆转运设备,保证车辆完好率达一定比例;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和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企业准入实行资质材料申报审核制度,符合条件拟进入我市运营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须在投入运营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质材料进行审核。
《实施意见》对企业经营退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企业退出运营的,须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主体责任、行业自律要求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市场。
五、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
《实施意见》规定市政府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从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我市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整合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受理审查经营企业的资质材料;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联合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依据考核结果管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督促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导则、禁停区域负面清单;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平台数据接入数字城管平台管理;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动态控制标准;会同市公安部门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调度,建立违规投放停放查处机制;督促、指导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工商质监局、市税务局、市旅发委、市信息办、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
六、强化企业对车辆的停放管理责任
从目前管理手段看,企业配备线下维护人员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停放秩序的前提。我市《实施意见》提出,企业按照人车比不低于5‰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卫生保洁,确保车辆完好率在95%及以上。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
七、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涉及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为人身安全、押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三方面,我市《实施意见》都做了明确规定。
人身安全方面:一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骑行服务;二是企业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需取得车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三是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资金安全方面:一是鼓励倡导企业通过免押金、降低押金、即还即退押金等方式提供服务;二是要求企业须在注册地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三是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信息安全方面:一是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对承租人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二是企业应健全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承租人信息。
八、现阶段我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要是用来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相关研究报告显示,单车骑行距离在一公里以内的占58.1%,而电动自行车则主要应用于中长距离出行。对于城市中长距离出行,我市坚持“公交优先”战略,通过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在车辆本身上,电动自行车相较于普通自行车,具有车身重、速度快等特点,需要一定的驾驶技术和经验,道路骑行安全隐患相对较大。同时,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对电池的安全也有很大影响。因此,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现阶段我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