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罚款规定

通途培训 2017-8-4 2221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最后于 2018-4-29 被通途培训编辑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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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途培训 2017-8-4
    引用 2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未注册上岗营运的。
  • 通途培训 2017-8-4
    引用 3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通途培训 2017-8-4
    引用 4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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